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公司产品机制改革,提高公司产品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团队建设水平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员工,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公司产品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员工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员工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员工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员工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员工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